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、运动员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
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、运动员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
秦政[2008]4号

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、运动员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
(秦政[2008]4号)
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开发区管委,市政府各部门,各企、事业单位,驻秦各单位:

现将《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、运动员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○八年一月一日

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、运动员奖励办法

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,调动教练员、运动员积极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世界级、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我市籍教练员、运动员,在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。

第三条 教练员、运动员的奖励根据比赛成绩确定,奥运会、亚运会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,省运会、城运会奖励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见《运动员奖金标准表》。输送教练员和现任教练员享受总奖金的40%;省运会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,另每分奖励100元,创河北省最高纪录的运动员奖励1000元。

第四条 在省运会中,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,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。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。

第五条 提取教练员、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%用于奖励有关人员。

第六条 少数民族运动会、农民运动会、伤残运动会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七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秦皇岛市人民政府

2008-01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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